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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薪:可以征收房屋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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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xin140318

wenxin1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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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  市:北京
  • 注  册:2014-03-18
  • 登  录:2014-04-11
发表于 2014-04-01 11: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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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征收房屋?
    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新条例对于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几类情形进行了规定,不符合这几类情形的,是不允许进行房屋征收的。此外,房屋被征收人在自己的房屋将要被征收时,应向征收部门了解该地块将要进行什么样的项目,及让对方提供相应的法律性文件,如征收部门不能提供相应的材料,如该地方将要进行的项目不符合上述的原则性规定,就证明该地块上的征收工作是违法的。

北京文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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