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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罗和高晓松又撕了,究竟谁占法谁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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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离。

俗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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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08-28 13:11:10
电梯直达 确定
楼主

罗永浩和高晓松又在微博上开始了你来我往的“隔空对话”,事出原因就是因为一张海报。

老罗和高晓松又撕了,究竟谁占法谁占理?
图片来自微博网友@雨陈

    看了这张海报,你可能会想起半个月前争议十足的某打车软件之间的营销案例,也可能好奇高晓松也开始给锤子科技新品坚果手机代言了?!不过,这并不是一张官方海报,而是来自锤子官方提供的“漂亮得不像实力派(坚果手机Slogn)”海报生成器,有一名普通网友制作而成。但是,高晓松本人正好是星空体育平台S6 Edge+的代言人,所以这张海报受到了高晓松本人的质疑。

老罗和高晓松又撕了,究竟谁占法谁占理?

老罗和高晓松又撕了,究竟谁占法谁占理?
图片来自@高晓松 个人微博截图

    在高晓松微博中可以看到,除了他本人,还有李宗盛、罗大佑等人也纷纷被锤粉搬上了海报。而罗永浩本人也第一时间进行了回复,他认为锤子科技仅提供了海报生成器,肖像侵权的行为是粉丝个人行为,不过整个微博的语气颇有嘲讽的意味。

老罗和高晓松又撕了,究竟谁占法谁占理?
图片来自@罗永浩 个人微博截图(此微博已经被本人删除)

    这已经不是锤子科技在品牌营销上第一次打法律擦边球了。锤子T1手机的广告语,就曾因为违反广告法的问题,从“东半球最好用的手机”更改为“全球第二好用的手机”。

    此次海报生成器的小产品,是否又针对公民个人肖像权一项打起了法律擦边球呢?

    根据知乎网友@刘京成 的解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高晓松老师既然微博上抗议了,肯定没经过本人同意;生成器上附带了坚果图标营销,肯定是有相应的广告效应的,构成营利。问题是,侵权者并非老罗,而是普通网友,以老罗为被告是不适格的。但是,不代表赢不了官司。

    由此可见,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会涉及到明确被告主体等复杂的环节。不过,也有网友质疑,如果用户在视频网站平台上上传了美剧视频,用户没有美剧的版权,但是不涉及到营利问题。那么,视频网站平台就不会因为版权问题收到法律制裁么?

    最新进展,罗永浩已经在个人微博上针对此问题的解决办法做出了答复,而高晓松本人也表示认同,看来双方不会对簿公堂了。

老罗和高晓松又撕了,究竟谁占法谁占理?
图片来自@罗永浩 个人微博截图

老罗和高晓松又撕了,究竟谁占法谁占理?
图片来自@高晓松 个人微博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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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ein2012

comein2012


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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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08-28 14:33:52 1楼
给粉粉下套的样子

6fy7an

6fy7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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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08-28 14:40:48 2楼
谢谢分享。

fhhqkai460

fhhqkai460


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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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08-28 16:09:28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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