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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1-05 18:34:29 楼主 | |
风景人文摄影浅谈 江山一 20210105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关于公民肖像权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做出了一定的修正。《民法典》对于公民的肖像权有了更系统的规定和肖像使用限制,对于侵犯肖像权的违法行为做了更为全面的规定。业余摄影爱好者,更要认真学习理解相关政策条文,并注意在摄影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有关人文纪实摄影与人像摄影,笔者写了几篇“浅谈”,不再赘述。在此谈谈“风景人文”摄影。所谓“风景人文”摄影,可以定义为“风景为主体,人物为客体的人文”摄影。人物在影像中,是配角;是点缀;是虚化的;是没有肖像特征的。这样,是否可以避免“肖像权”的限制? 笔者以往主要拍摄风景。拍摄时,尽量避免拍进人物。然而,在城市旅行途中,在游人如织的景区,往往是难以避免的。虽说“此时无人胜有人”,但是“有人方可谓人文”。风景中有了人物,就不是纯粹的风光片了,而且人物在其中能够“画龙点睛”,那就可称为“风景人文”摄影。人物在画面中,无论多少,都是难以识别其“肖像”的。例如:
这样,是否可以避免“肖像权”的限制? 在此与摄友们商榷。 ——摄影渐悟72 (20210105初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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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1-10 13:21:13 1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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