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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06-07 17:48:17 楼主 | |
一位北京房山区的赵先生对电话铃声已经产生了恐惧感,三年来,一直有人给赵先生打电话进行辱骂,赵先生为了结束这样的噩梦,将一直给其打骚扰电话的范女士告到了法院。 据赵先生介绍,三年来,他一直接到骚扰电话,每次只要他一接电话,对方就一声不吭,但是每当他家人接起电话时,对方就以各种下流、挑衅的语言进行辱骂,而同时还用邮件**和短信方式对其进行狂轰滥炸,赵先生通过声音听出是以前一起工作的一个同事,因当初工作的问题受到了自己的批评,现在却用这种方式来报复自己,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赵先生购买了一台录音电话,收集了整整三年的证据。 赵先生拿着这些电话录音的证据,将范女士告到了法院,根据颁布的《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源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法院通过赵先生提供的电话录音证据,最终判定范女士向赵先生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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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07-24 21:00:27 1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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